(2017)云2301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与刘兰秀、金德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刘兰秀,金德发,谢国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21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住所地:楚雄市鹿城南路76号。负责人:王正亮,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坤、邱娅楠,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兰秀,女,1970年6月21日生,汉族。被告:金德发,男,1955年3月16日生,汉族。被告:谢国翠,女,1969年8月9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与被告刘兰秀、金德发、谢国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508元,减半收取计3754元,由被告刘兰秀、金德发、谢国翠负担(已交)。审判长 钱 力审判员 李 瑛审判员 舒兆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