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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詹炳财与永隆兴业(泉州)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炳财,永隆兴业(泉州)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3184号原告:詹炳财,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隆兴业(泉州)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耀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群,该公司员工。原告詹炳财与被告永隆兴业(泉州)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詹炳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詹炳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炳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詹炳财负担。审判员  王秋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秋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