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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无棣县供电公司、高立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无棣县供电公司,高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874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无棣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无棣县中心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刘希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高立军,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无棣县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立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133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立军现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