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6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蒋和英与戴明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和英,戴明木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833号原告:蒋和英,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坤,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明木,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蒋和英与被告戴明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蒋和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和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和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蒋和英负担。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钰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