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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苏辉安、史学凤等与孔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辉安,史学凤,孔德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229号原告:苏辉安,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庐江县。原告:史学凤,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友,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翔龙,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孔德玉,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原告苏辉安、史学凤诉被告孔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苏辉安、史学凤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辉安、史学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2.5元,由原告苏辉安、史学凤负担。审 判 长  赵久涛人民陪审员  罗以俊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