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发秀、温集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发秀,温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陈发秀,女,1969年4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执行人温集平,男,1971年8月7日出生,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本院在执行陈发秀申请执行温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温集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黄国君审判员 陈 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