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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潘昌云与王述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昌云,王述庆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419号原告:潘昌云。被告:王述庆。原告潘昌云诉被告王述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昌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昌云负担。审判员 袁 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紫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