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潘昌云与王述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昌云,王述庆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419号原告:潘昌云。被告:王述庆。原告潘昌云诉被告王述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昌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昌云负担。审判员 袁 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紫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