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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4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吴林珠与刘淑珍、周根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珠,刘淑珍,周根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4民初2848号原告:吴林珠,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刘淑珍,女,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周根财,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林珠与被告刘淑珍、周根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林珠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金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江仙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