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小强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596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强,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西和县,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西和县。2015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小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浙01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小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小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小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小强盗窃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张小强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强撤回上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晓明审 判 员 徐 洁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