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破申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陕西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一案二审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破申1号之一申请人:陕西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良民,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陕西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裁定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本院对该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但本案债务人住所地在印台区,资产及债务数额不大,相对简单,由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当地政府协调处理相关事务。且已经报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梁军龙审判员 王晓延审判员 王晓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