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雨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雨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987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雨升,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住福建省福清市,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月华,福建臻雪律师事务所律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雨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娟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雨升及其辩护人李月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陈雨升到福清市龙山街道嘉鑫银座小区附近的开心鱼庄店内,趁被害人张某午睡之机,盗走张某放在店里桌面上的一部OPPO手机。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72元。2.2017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陈雨升到福清市龙山街道富景东方小区门口的美源铝材店,趁被害人陈某1午睡之机,盗走陈某1在店里桌面上的两部魅族牌手机。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两部手机发还给被害人陈某1。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63元。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陈雨升在福清市龙江街道佳缘招待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雨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约人民币21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雨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雨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雨升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雨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李月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雨升患有精神障碍疾病,对盗窃行为难以抑制,其在到案后能够主动坦白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并能够通过其亲属积极退赃,有一定悔罪表现,且盗窃手机经鉴定数额较小,综上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让其早日接受精神疾病治疗。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陈雨升窜到福清市龙山街道嘉鑫银座小区附近的开心鱼庄店内,趁被害人张某午睡之机,盗走张某放在店里桌面上的一部OPPO手机。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72元。2.2017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陈雨升窜到福清市龙山街道富景东方小区门口的美源铝材店内,趁被害人陈某1午睡之机,盗走陈某1放在桌面上的两部魅族牌手机。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两部手机发还给被害人陈某1。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63元。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陈雨升在福清市龙江街道佳缘招待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雨升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宋某、薛某、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雨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雨升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1472元,并预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雨升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人民币21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雨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因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雨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李月华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雨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雨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雨升刑期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二、被告人陈雨升退出赃款人民币1472元,待判决生效后发还给被害人张兴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秀玲人民陪审员 周 旭人民陪审员 王述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怡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