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樊某与王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财保49号申请人:樊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被申请人:王某,住静宁县。申请人樊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号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樊某以其所有的×××号长安越野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号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9月22日。案件申请费185元,由申请人樊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张新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