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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申请肖达英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肖达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督8号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7676136004Q。负责人张建华,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肖达英,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的申请支付令后,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发出(2017)渝0107民督8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肖达英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肖达英已离开住所地,支付令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8月8日作出的(2017)渝0107民督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审判员  程楚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远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