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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聊城市高新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岳彩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高新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岳彩星,张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高新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岳彩星,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振,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鲁西集团有限公司煤化一分公司职工,住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高新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聊城市高新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彩星、张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振名下位于英才小区的房产一处,但该房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振在鲁西集团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40万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岳彩星、张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34642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34642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02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利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其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