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8执05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文兵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文兵,众景视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08执05495号申请执行人:余文兵,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众景视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72号23号楼1层51室。法定代表人:刘俊峰,CEO。本院在执行余文兵与众景视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众景视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春荣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刘良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