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徐红育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106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红育,女,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至2016年12月1日止。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1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红育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徐红育在本市江汉区香江东路“优印图文”门口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红色片剂和白色晶体颗粒混合物贩卖给夏成功,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红色片剂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0,3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红育具有前科、累犯、毒品再犯及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红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徐红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红育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徐红育具有前科、累犯、毒品再犯及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红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盛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兴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