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辖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鑫聚婴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与张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婷婷,安徽鑫聚婴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辖终10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婷婷,女,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鑫聚婴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顶大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7046392X(1-1)。法定代表人:张化伟,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张婷婷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鑫聚婴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4民初12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婷婷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利辛县望疃镇。安徽鑫聚婴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工商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该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是于2017年2月12日在利辛县××疃镇丹凤人民路签订,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原被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阜阳市颍泉区,故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特许经营合同》及《买卖合同》均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管辖,两处约定均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安徽省阜阳市颍泉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称合同签订地实际为利辛县望疃镇,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王高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天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