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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5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永杰与李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5485号原告:李永杰,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李琳,男,47岁,汉族,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原告李永杰与被告李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6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共同经营被告承包的xx土地25亩,原告依约分别于2014年3月5日、3月6日共注资6万元,且被告出具收条。但被告未取得协议书约定的土地,被告未能实际履行原被告协议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状中将被告性别书写为男性,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永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侯伟坤书 记 员  高正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