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行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涛与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秩序管理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秩序管理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103行初63号原告王涛,男,汉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全忠,该支队大队长。被告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秩序管理大队,住所地郾城区黄河路787号市交警支队一楼。法定代表人高东杰,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杨明,该大队执法中队负责人。原告王涛诉被告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秩序管理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7年7月6日受理后,原告王涛于2017年8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涛撤回对被告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秩序管理大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涛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蔡桂花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人民陪审员 吕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