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4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陈新爱、陈子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陈新爱,陈子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滨江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716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一路61号908室。负责人:马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新爱,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陈子彬,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滨江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168号108室首层A区。负责人:周春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陈新爱、陈子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滨江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邝艳婷书 记 员 刘绮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