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5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5983号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绍英。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唐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