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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申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庆智与王友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庆智,王友同,房振,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北小房村村民委员会,钟同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34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庆智,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友同,男,l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杰,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房振,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北小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原审被告:钟同宝,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王庆智因与被申请人王友同、房振、原审被告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北小房村村民委员会、钟同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2)槐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庆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王友同提交意见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2)槐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驳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庆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庆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