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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谢泽义、谢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泽义,谢群,谢荣誉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终6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泽义,男,1990年9月2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9日被抓),2015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辩护人何伟、郑思,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群,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9日被抓),2015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辩护人谢瑞钦,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荣誉,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9日被抓),2015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林香、陈方义(实习),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泽义、谢群、谢荣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闽0802刑初6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泽义、谢群、谢荣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谢泽义及其辩护人何伟、郑思,上诉人谢群及其辩护人谢瑞钦,上诉人谢荣誉及其辩护人黄林香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5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谢群、谢泽义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一家名为“好爱充”的游戏点券充值网站,明知对方是网络犯罪人员仍代充游戏点券。期间,网络犯罪人员利用盗窃所得在“好爱充”网站以高于市场正价的价格下单,被告人谢群、谢泽义根据网络犯罪人员的订单要求,以低于市场正价的折扣价在正规充值网站中代网络犯罪人员充值(购买)相应数量的游戏点券。截至案发,被告人谢群、谢泽义以“好爱充”网站为依托,累计接受盗窃所得充值金额2190857.26元(其中交易总金额为1484233元)。2015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群、谢泽义。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相关法律文书,证实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立案侦查,对被告人谢群、谢泽义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2、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谢群、谢泽义身份信息及无前科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5年10月29日当场抓获被告人谢群、谢荣誉。4、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向被告人谢群扣押如下物品:工行黑卡两套(一套户名李家某,账号62×××09;另一套户名周士瑞,账号62×××27)、笔记本电脑两台、手机三部、以杨某为法人代表的工商登记材料一份、现金54000元、兴业银行卡一张(账号62×××12)。公安机关向被告人谢泽义扣押如下物品:以彭某为法人代表的工商登记材料一份、手机一部、工行黑卡两套(一套户名付某,卡号62×××01;另一套户名徐某,卡号62×××69)、台式电脑两台。5、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谢群、谢泽义的“好爱充”对公账户总充值金额为2190857.26元、交易总金额为1484233元。6、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谢荣誉、谢群是其初中同学。7、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或2010年10月份在昆明小西门等公交车时钱包被偷,遗失了身份证,不知道户名付某、尾数7501的工行卡是怎么回事。8、被告人谢群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其知道适中人多人做淘宝诈骗,需要通过购买点卡洗钱,是个赚钱渠道。其先花4000元左右买了一个名叫深圳市磊悦霆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2015年7月份以这个公司为资质请人帮做了一个名叫“好爱充”的专门销售游戏点卡的网站,并在网站上留了QQ信息。其把这个网站告诉初中同学石某,他专门卖买家信息给实施淘宝诈骗的人,叫他帮推广。其也向石某要了二十来个做淘宝诈骗人的QQ号码,通过加这些人的QQ,告诉他们其有做这个网站,有些人就有来找其买游戏点卡,慢慢买的人越来越多。之后只要有人找其买点卡,等客户钱划到其账户后,就到北京汇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页上下订单。其将下家的账号输入订单,再通过网站中的类似支付宝这样的进行转账交易,转账过后游戏点卡就会到找其买游戏点卡的客户的账户里,第二天找其买点卡的客户的钱就会划到其账户。其和被告人谢泽义一起做,没有分工,大家做的内容相同。被告人谢荣誉自己也有在做。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间,北京汇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都是按每张游戏点卡9.6折给其。2015年8月起,北京汇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以9.5折的价格卖给其,淘宝诈骗人员购买点卡的量在4、5万的时候就卖101元一张,有时候也卖100元,没有达到这个量就按照102元每张卖。其销售点卡的量是1484233元,大概赚了6万元,历史充值2190857.26元,并不是所有钱都会到账,有些钱被冻结、被人报警投诉是无法到账的,所以实际交易金额是1484233元。被扣押的花色MSI笔记本电脑是其买的,自己在用,被扣押的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是其和被告人谢泽义一起出资买的,也是其和被告人谢泽义一起在用。其总共有4个QQ号,“IM”是平时自用的、“红土地”用于和北京汇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客服联系、“好爱充客服”是其和被告人谢泽义一起卖点卡给淘宝诈骗人员用的、“好爱充商城”是其和被告人谢泽义用来发送文件的,没有和淘宝诈骗人员联系。其在QQ上购买了多个以别人身份信息开户的银行账户,做淘宝诈骗的人找其买点卡时,会先转账到其“好爱充”的账户上,其看到之后就会找北京汇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单,做淘宝诈骗的人转过来的钱某到“接口”,等订单确认后第二天钱就会自动打到“周士瑞”的工行卡上。2015年7月份,其有帮谢荣誉买了一套黑卡,包括一张银行卡、对应身份证、对应U盾、对应手机卡,价钱800元左右。被告人谢群辨认出石某。9、被告人谢泽义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其和被告人谢群了解到适中很多人骗来的钱喜欢购买游戏点卡,然后再转卖洗钱。2015年7月份以来,其和谢群入股50%找厦门鑫点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帮建了一个名叫“好爱充”的网站接受客户购买点卡。其向北京汇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9.7折的价格购买点卡,再以10%的利润转卖给在“好爱充”网站上下订单的客户。找其购买游戏点卡的都是一些适中的客户,他们通过QQ联系到其。他们购买点卡具体做什么其不清楚,其知道他们肯定不是用来玩游戏充值的。其建这个平台就是让这些适中客户来买,赚取差价,他们又拿去转卖给收购点卡的人。其都是向北京汇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9.7折的价格购买点卡,再以10%的利润出售。自开设至今,“好爱充”网站共接受充值金额230多万元,其和被告人谢群共获利十多万元。被扣押的两台台式电脑中,一台是其自己使用,一台是其和被告人谢群共用,被扣押一部诺基亚手机及两套黑卡都是其自己在用。其销售点卡的QQ号有三个。“好爱充”网站有四个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口,分别是通联、翼支付、易某、智慧这四家,但目前易某没有业务往来。这四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其都是用深圳市磊悦霆科技有限公司的手续申请的。其通过QQ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套“黑卡”,每套黑卡都有相应的身份证并绑定了银行卡。一张是用徐某的身份证绑定的工行卡(卡号尾数5369)、一张是用付某的身份证绑定的工行卡(卡号尾数7501)。这两张银行卡是用来绑定上述“好爱充”网站的支付平台,客户向其购买游戏点卡后会将钱充入这两张银行卡内,其向北京汇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点卡的资金结算也通过这两张卡,其中的差价赚取的钱就存到户名“周士瑞”的工行卡内。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取得程序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二、2015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谢荣誉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一家名为“暴龙商城”的游戏点券充值网站,明知对方是网络犯罪人员仍代充游戏点券。期间,网络犯罪人员利用盗窃所得在“暴龙商城”网站以高于市场正价的价格下单,被告人谢荣誉根据网络犯罪人员的订单要求,以低于市场正价的折扣价在正规充值网站中代网络犯罪人员充值(购买)相应数量的游戏点券。截至案发,被告人谢荣誉以“暴龙商城”网站为依托,累计接受盗窃所得充值金额790900元。2015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荣誉。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相关法律文书,证实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立案侦查,对被告人谢荣誉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2、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谢荣誉身份信息及无前科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5年10月29日当场抓获被告人谢荣誉。4、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向被告人谢荣誉扣押如下物品:手机两部、黑卡两套(一套户名韩春,兴业银行卡号62×××16;另一套户名罗军恒,工行卡号62×××76)、以刘树华为法人代表的工商登记材料一份、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两台。5、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谢荣誉的“暴龙商城”对公账户交易总金额为790900元。6、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谢荣誉、谢群是其初中同学。7、被告人谢荣誉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其在网上花4500元购买了深圳市真用特贸易公司的材料,用该公司注册成立了一个名叫“暴龙商城”的网站,并在百度、360上推广,主要做代充业务。有人在“暴龙商城”下单后,下单的钱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台到账,其就通过“5173”、“刀剑”、“歪歪”等游戏平台帮助客户充值。其一般在正规商城充值都是95至100元不等,在“暴龙商城”卖100至106元不等,一般赚5至6个点,就是一百块赚五、六块钱。“暴龙商城”总的订单量有82万左右,盈利6万元左右。在其工作室扣押的三台电脑都是其自己在用;扣押的两套黑卡中,一套是被告人谢群帮买的,另一套是其在网上买的,每套都有配套的身份证和绑定的银行卡。一套户名罗军恒,工行卡号尾数7476,另一套户名韩春,兴业银行卡号6516。其有四个QQ,都是自己在用,分别是“Enough”、“阶梯”、“暴龙商城”、“昨日依旧”。其收到客户在“暴龙商城”下单的钱(钱打到第三方支付:翼支付、网银在线、丰某),就在正规渠道帮他们充值。第二天,第三方支付会把钱打到深圳市真用特贸易公司的对公账户,其再把钱转到户名罗军恒,卡号尾数7476的工行卡上。其知道找其充游戏点卡的人是做淘宝诈骗的,一方面,因为其2015年8月左右开设“暴龙商城”,有时客户下单,与“暴龙商城”绑定的翼支付、丰某网的邮件会提示其“有客户投诉,该笔订单存在盗刷风险,请您提供交易凭证”;另一方面,有时候翼支付、丰某的客服会打电话说与“暴龙商城”绑定的第三方支付账户有异常,或是告诉其有事主投诉在淘宝网购物时,钱莫名其妙就跑到“暴龙商城”的账户上了。收到上述邮件或者电话其就知道是淘宝诈骗的人员做的了,因为其是适中人,适中很多人做淘宝诈骗,如果诈骗成功,淘宝客户的钱就会被转到某个商城的第三方支付接口上。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取得程序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群、谢泽义明知他人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共计2190857.26元(其中交易总金额为1484233元),情节严重;被告人谢荣誉明知他人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共计7909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谢群、谢荣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群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谢泽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二、被告人谢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三、被告人谢荣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四、被告人谢群被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现金54000元,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移送本院执行刑罚;五、被告人谢群被扣押的工行黑卡两套、笔记本电脑两台、手机三部、以杨某为法人代表的工商登记材料一份、兴业银行卡一张(账号62×××12),被告人谢泽义被扣押的以彭某为法人代表的工商登记材料一份、手机一部、工行黑卡两套、台式电脑两台,被告人谢荣誉被扣押的手机两部、黑卡两套、以刘树华为法人代表的工商登记材料一份、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两台,均属作案工具或物证,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上缴国库。上诉人谢泽义及辩护人的诉辩意见为:上诉人谢泽义从北京汇元批发游戏点卡,对不特定对象公开销售,任何一个客户都可以从其网站上购买游戏点卡,而且交易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本身合法。本案中无法查清买家身份,也无法查清买家是否犯罪,完全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谢泽义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构成犯罪。上诉人谢泽义还认为,退一步讲,原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属量刑畸重。第一,上诉人与同案人谢群在本案中行为一致,但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量刑多于谢群六个月;第二,上诉人以往表现良好,建立网站、销售游戏点卡的行为对社会不致有危害性;第三,上诉人是初犯,经过这次教训,已经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上诉人谢群及辩护人的诉辩意见为: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明知对方是网络犯罪人员仍代充游戏点券属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正常注册公司,购买和销售游戏点券并没有超出范围,而且购买和销售的价格利差也在合理范围内,并没有获得暴利,原审也未查清购买游戏点券的人员是否属于网络犯罪人员。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累计充值金额人民币2190857.26元(其中交易金额为1484233元)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把业务上的金额统统归为犯罪金额。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谢荣誉及辩护人的诉辩意见为:上诉人建立暴龙商城网站,从正规渠道以折扣价购买游戏点卡,通过QQ联系向网上“不特定”的人群销售游戏点卡,购买游戏点卡的是什么人、叫什么名字、做什么的,上诉人完全不知情,不知道是犯罪所得。综上,上诉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上诉人无罪。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谢泽义、谢群、谢荣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二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谢泽义、谢群、谢荣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与一审一致,据以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的取得与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关于上诉人谢泽义、谢群、谢荣誉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上诉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诉辩意见。经查,本案各上诉人到案后均供认在开设网站时就已经知道适中做淘宝诈骗的人通过购买游戏币的方式洗钱,三上诉人设立充值网站后虽然是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游戏点卡,但却以明显高于市场正常价格出售,且根据公安机关提取的网站资金流水,均为大笔金额交易,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特征。该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谢群、谢泽义明知他人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共计2190857.26元(其中交易总金额为1484233元),情节严重;上诉人谢荣誉明知他人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共计7909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上诉人谢泽义、谢群、谢荣誉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相应的刑罚,量刑适当。上诉人谢泽义、谢群、谢荣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诉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思鑫审判员  袁 鸣审判员  贺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婷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