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家斌与李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斌,李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2253号原告:李家斌,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被告:李春艳,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桓台县。原告李家斌与被告李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家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家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曲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商斗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