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宁海县昌久电器厂、象山精大塑料五金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海县昌久电器厂,象山精大塑料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886号申请执行人宁海县昌久电器厂被执行人象山精大塑料五金厂,组织机构代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26民初514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精大塑料五金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象山精大塑料五金厂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象山精大塑料五金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象山精大塑料五金厂(证件号码:)在宁波银行的63×××64的存款人民币4868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 挺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