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30执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顺兰、程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顺兰,程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30执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顺兰,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无业,住江西省婺源县。被执行人程光华,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经商,住江西省婺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顺兰与被执行人程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婺源县工商银行、婺源县农业银行、婺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婺源县邮政储蓄银行、婺源县中国银行、婺源县建设银行、婺源县上饶银行、婺源县江西银行、婺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婺源县房管局、婺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543元,现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40543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依法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向标审判员 毕小民审判员 李永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危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