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夏某等人非法拘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21,夏某,李某,马某,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0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1,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家住本区上县。辩护人罗某,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夏某,出生于甘肃灵台县。户籍所在地灵台县,现住平凉市。辩护人卫某,甘肃溪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出生于甘肃省灵台县,户籍所在地灵台县,现住灵台县。被告人李某,出生于甘肃省灵台县,户籍所在地灵台县,现住灵台县。被告人马某,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个体经营户。2008年6月7日因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辩护人展某,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21、夏某、李某、李某、马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书记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2及其辩护人罗某、被告人夏某及其辩护人卫某、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张某未清偿向被告人王某2经营的平凉市宝莱德投资有限公司所贷2170万元,被告人王某2遂伙同受被告人夏某指使的李某、李某一同前往广州市,于2017年6月29日将张某控制、看管于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全季酒店”510房间,直至同年7月8日。同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2、李某、李某带张某乘坐飞机由广州抵达咸阳机场,王某2又纠集被告人马某,由马某驾车将此四人拉至夏某在本区经营的速8酒店西门口店,入住105房间,以让张某4筹钱还债为由,由李某、李某继续看管、跟随张某期间,为索债,被告人王某2、马某多次对威胁、恐吓张某,直至同月19日16时许,张某妹妹报警后,民警到达酒店将李某、李某抓获,张某方获自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2、夏某、李某、李某、马某使用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作案中,被告人王某21、夏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李某、李某、马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2、夏某在公安机关传唤时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2、夏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被告人李某、李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被告人马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被告人王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其辩解:张某一直持有手机,出入也很自由,他们并未控制张。有次其气急了确实对张骂过。其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2主观上只有讨要债务的故意,不存在拘禁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采用强制性方法,而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没有全部限制,故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若对其定罪,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夏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其辩解:张某欠其和王某2的钱,找其要债无可厚非。因为王某2身体不好,李某和李某前往广州主要是照顾他。其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夏某主观上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为,被害人在广州自已所住酒店、家人所住酒店、医院三个地方可来回自由,人身没受到一点限制,况且广州公安机关出警后未予立案查处,也能说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被害人的通信是自由的,一直与家人保持联系,而本案的发生都是以被害人的主观意志而发生,被告人夏某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若定罪,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认可,并自愿认罪。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没有被剥夺。被告人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其辩解:其开车去西安办事碰巧把王某2几人拉回平凉,其酒后是找过张某,只是对他说话重了点。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本案五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没有被剥夺,同时从”全季酒店”到崆峒区”速8酒店”,各被告人的行为仅为跟随,也不具有连续性,在此期间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通讯自由、社会活动自由并没有非法剥夺,故各被告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具体到被告人马某,其拉王某2等人回平是”顺路”行为,虽用语言表达气愤但不足以构成威胁,其无任何犯罪行为。同时本案被害人存有严重过错应予考虑。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害人张某41经被告人夏某介绍与被告人王某2相识,张以其经营的位于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的黄龙晟龙宾馆作抵押,向王某211经营的平凉市宝莱德商贸有限公司贷款2170万元,债务到期后,张某41无法归还贷款,双方遂产生纠纷。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某2与被告人夏某联系决定后,由王某211带领受夏某指派的李某、李某夫妻二人,均系夏某单位员工,一同乘坐飞机前往广州市找寻张某要债。同时夏某要求此二人一切听从于王某2。当日13时许,通过夏某用微信提供给李某的地址,一行三人在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全季酒店”8510房间将正在广州为孙女看病的张某找到,为向其索债,即将其监控、看管于该房间内,直至同年7月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李某听从被告人王某2安排,对张某经允许的外出活动,随身紧跟。被告人夏某亦与被告人王某2、李某保持电话、微信联系。被害人张某之女婿盛某疑张被控曾于7月6日向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龙津派出所报警,民警询问后以双方有债务纠纷未作处理。2016年7月7日,张某4被迫筹钱由李某购买四张飞机票,7月8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2、李某、李某带张某乘坐飞机从广州抵达咸阳机场。被告人王某211联系被告人马某,由马某驾车将王某2、李某、李某、及张某载至夏某在本区经营的速8酒店西门口店,经被告人夏某安排入住该酒店105房间,以让张某筹钱还债为由,继续由李某、李某在此房间对张某看管,外出亦贴身跟随。期间,被告人王某2、马某还多次到速8酒店105房间向张某索债,并有过言语威胁、吓唬,直至同月19日16时许,张某持电话通过微信告知其妹张某45自已处境后,张某遂报警,民警到达酒店将被告人李某、李某抓获,张某获自由。案发后,被告人王某2、夏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办案机关接受讯问时即如实供述了全部作案事实。被告人马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作案事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西大街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系被害人张某之妹张某报警。2、立案决定书,证明对张某非法拘禁案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侦查。3、李某、李某的登记票、提取笔录附记录照片,证明从李某所持手机中拍照提取一张由夏某通过微信传递的张某之女在广州市荔湾全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住宿信息。4、辩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明王某2、李某、李某、马某,通过对现场指认,确定将张某控制于本区速8酒店西门口店8105房间。5、旅馆访客、临休旅客登记簿、临时住宿登记单,证明在广州中庭全季酒店,从2016年6月26日至同年7月8日该酒店内8510房间一直登记在张某之女张某名下。王某2、李某、李某离开该酒店时间为2016年7月8日。同时入住”平凉市凯悦宾馆”即”速8酒店西门口店”的时间为2016年7月8日。6、受理报警登记表,证明盛某于2016年7月6日以其岳父张某在全季酒店510房间被人限制自由向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报警。7、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21、夏某经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讯问,被告人李某、李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马某主动投案。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2、李某、李某、马某均符合刑事责任年龄。9、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其与其嫂电话联系时,得知平凉市来了人把其哥张某堵在酒店房间不让出去,后又告诉其平凉来的人要将其哥带回去。其遂连续给张打电话都没有通。在7月15日,将其哥电话打通,他告知自已住在夏某的酒店里,被夏的两个人看着,吃饭干什么的都被跟着,其问清酒店具体位置后就报了警。10、证人盛某证言,证明其岳父张某每次来医院看孩子时,都有一男一女跟着,有一次王某2也跟着。其岳父进病房,他们就坐在门口椅子上等,时间等长了,就进病房看一下,继续坐下等。能来医院四次左右。还有一次,岳父打电话说他不来医院了,那些人不让来。其感觉事情不对,就报了警。11、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其在速8酒店西门口店负责前台接待和客人住宿登记。7月8日,来了五个客人,其中一个姓王的男子打通电话让其接,电话那头是总经理夏某。他说这几个人要谈点事,让其开间房。后来两男一女就住在了105房间,一直住到7月19日16时。他们三人一般是吃饭时间才出门,出门时大多数都是三个人一起走,偶尔几次是两个男的出去。其没见到过那个叫张某的男的单独出去过。姓王的那个男的和另个一个男子,也经常去105房间。12、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其在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全季酒店上班。2016年6月29日,两男一女来酒店找张某,后他们四人一起住在了510房间。7月6日,来了两名警察,说接到报警有人在510房间被禁固了。后来警察进入房间一会下来,说是经济纠纷就离开了。7月8日,这四个人就一起走了。在酒店期间,这四个人都是一起出去,一起回来。与证人韦某部分证言,能够相互吻合。13、证人张某证言,证明有两男一女将其父张某控制了,他们和其父从6月29日至7月8日一直住在全季酒店的510房间,他们离开广州购买的机票,是其将卡交给父亲用卡上的钱买的,后来其父打电话说去了平凉。14、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知道李某和李某找一个姓张的男子要债。其还去速8酒店西门口店找过他俩三次。最后一次,一个姓马的男子酒后也来找姓张的要账,还说只要把他钱还了,什么都好说,不还钱,姓张的本人和家人都不会好过。其发现每次出门吃饭时李某俩口子与那个姓张的都在一起,没分开过。15、证人陈某证言,证明其陪丈夫马某来投案自首。其听马讲他跟上王某2要钱去了,把要钱的人给拘禁了。16、被害人张某陈述:其用黄龙晟龙宾馆房产证作抵押,在王某2的平凉市宝莱德贷款公司贷款,签订合同时贷款3000万元,实际拿到手为2170万元。这2170万元都给夏某经营的安信投资有限公司还款了。夏某说王某2是他介绍的,从王处贷的款中有250万元是他的。后来宝莱公司一直找其要钱。在广州全季酒店510房间,其与王某2、李某、李某从6月29日住到7月8日凌晨,其孙女有病,其去医院时都有人跟随,有次王某2嫌其不回信息,还不准其去医院。其孙女做完手术后,王某2让其买票往回走,并说不买票就去医院闹,其没办法就借钱,让他们买了四张飞机票从广州来到咸阳,一个姓马的小伙开车将他们拉到速8酒店,王某2打了个电话,就直接安排到105房间。王某2安排李某和李某睡床上,让其睡沙发上。之后王某2几乎每天都来,威胁说不还钱,就把其全家杀了,那个姓马的小伙每次都跟着,还有一次单独来过,说事情处理不好,其家人都小心着。其每天就在酒店里,身份证被王某2拿走了,手机自已能用,出门李某、李某跟着。后来其用微信联系其妹告知了其在平凉的事情,警察于7月19日将他们带到时公安机关。其不是自愿来平凉的,是他们用言语威胁直接拉来的。17、被告人王某2供述:其与张某之间有债务纠纷,给张的2170元中也有夏某的钱。在2016年6月25日左右,其与张通过电话联系,得知张在广州,其告知夏某,并叫夏与其去广州找张要债。因夏某有事,夏遂安排他单位员工李某与李某陪其去广州要债,并让这夫妻俩一切听其的安排。在广州全季酒店找到为孙女看病的张某后,其与李某、李某及张就一直住在该酒店510房间,张走哪,其就让李某和李某跟哪,有一次警察上门说有人报警,后问明情况就离开了。7月8日他们三人带张某41坐飞机到咸阳后,其要求去张家里,张说他离婚了,没地方去,愿意跟他们来平凉。其就联系马昭龙开车将他们四个人拉到夏小龙经营的”速8酒店西门口店”,其给夏打电话告知张某人到平凉,也没地方去,夏某就让服务员安排开了间房,后李某21、李某与张就入住该宾馆105房间。其还是安排他俩看着张某,张走哪跟哪,不要让张跑掉。其刚开始基本每天都去宾馆,就是问张某钱筹的咋样了,后来其就间隔着去。有次,张答应给钱但还是没筹到钱,其就说他如果再不还款,就灭了他全家人。其向马某借的款,也投资到购买晟龙宾馆项目中了。马昭龙就跟其去酒店向张某要账。同时其身体不太好,马某跟着也是为其长精神壮胆。张某一直在酒店待到7月19日。18、被告人夏某供述:张某以陕西省黄龙县黄龙晟龙宾馆房产证做抵押,和王某211所开的平凉宝德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个3000万元的买卖合同,实际张拿到手的为2100多万元,其中这2100多万元中有250万元是其借给王某2的。因张没把宾馆过户给王,又未给王还钱,引起纠纷。其是从朋友处得知张某女儿在广州住宿信息的照片,其就安排李某、李某去配合王某2去广州要债,并让他俩一切听王某2安排,还给他们订了飞机票。在6月28日,其用微信将信息给李某发了去。在广州,其与李某用微信联系过三次,电话也打过一、两次。其与王某211也电话联系过。在他们回到平凉后,王某2打电话说要住在其经营的速8酒店,其推不过就打电话让人给开了一间房间。19、被告人李某供述:2016年7月29日,其公司老总夏某让其与妻子李某去广州帮王某2一起要债,当日到达后在全季酒店找到张某,其与妻子、王某2及张某就一直住在该酒店510房间,王某2给他俩安顿,一直跟着张某,张走哪就跟哪,偶尔张去医院看孙女,都要经过王某2允许,他俩一直跟着。在广州时夏某给其打了一次电话,问了下要债的进展情况。7月6日,不知谁报警,警察来后让协商解决债务纠纷,不要限制人身自由就离开了。之后,张某怕王某2去医院闹,就借钱让其买了四张飞机票,7月8日,其四人坐飞机到咸阳后,坐姓马的车来到崆峒区西城路”速8酒店西门口店”,夏某安排他们入住105房间,王某2让他俩继续把张看着,他俩还是张去哪就跟到哪,但对张某一直拿电话联系筹钱均不干涉。王某2每天不定时来宾馆,每次都与姓马的一起来的,有时与张说起债务的事情,王某2会用言语威胁说,如果不还钱,就找人灭了张家人,姓马的也用言语威胁说要灭了张家人。20、被告人李某供述:张某所欠款项中有一部分是夏某的。夏小龙让他与李某配合王某2要账,一切都听王某2安排。王某2对其和李某讲”张某走什么地方,你们两个就跟到什么地方,如果张某丢了,你们俩个就负责。”在广州,他俩就一直跟着张某,到速8酒店西门口店105房间,从2016年7月8日至7月19日,他俩一直看着张某。入住第一周,王某2和姓马的基本每天都来,找张催钱。有次王某211还说再不还钱,就找人灭了张的全家。还有一次姓马的酒后单独找过张某,说张还不上钱,他不好过,就让张也不要好过。但是张某手机本人一直拿着。21、被告人马某供述:2016年7月7日,王某2给其打电话得知其开车来到西安,就让其捎他们一行四人回平。7月8日,其与他们碰面,王某2与张某交谈后,王某2决定回平凉。其开车将他们四人拉到速8酒店西门口店,登记住入105房间。王某211离开时安排李某和李某把张某看好,走哪都跟上。王某211向张某41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其向王经营的公司所投资一笔钱,因王某2没钱还,同时王某2身体不好,为了给王长精神、壮胆,其刚开始就基本上每天陪王某2去105房间要钱。有次,张某说联系好了到达宾馆后有没要到钱,王某2就骂张,再不还钱就把张全家灭了,其单独去过两次,有次酒后也向张催过款,并说过”把其的钱还不了,其不好过,让张一家也不要好过”的话。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确认事实。审理中,被告人王某2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黄龙晟龙酒店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作协议、支付黄龙晟龙宾馆房款费明细表、支付黄龙晟龙酒店购房款银行汇款凭证,因提供的均为复印件,公诉机关认为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经向合同相对方张某核查,其存在不同意见,现再无其他证据印证,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双方存有买卖酒店事实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对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谅解书,经当庭质证、认证,并经向被害人张某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2、夏某、李某、李某、马某为索取债务,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2、夏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李某、李某、马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均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作案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2、夏某在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属自首,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李某归案后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应从轻处罚。同时,五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情节认定意见,与本院查明确认事实一致,应予采纳。考虑广州民警接警后不予处理促使各被告人产生合法心理从而持续实施拘禁行为,同时被告人王某2、夏某、李某、李某、马某为索要大额债务,对被害人张某监控看管后,未将其通讯工具手机没收使其完全失去与外界的联系,亦未对其实施殴打、辱骂等暴力情节,仅是跟随监管,社会危害性小,并未造成直接损害后果,且各被告人具有上述法定减轻、从轻、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认定被告人李某、李某、马某的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均应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21、夏某属犯罪情节较轻,应适用管制。对被告人王某2、夏某、马某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未剥夺,且五名被告人在主观上无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观上亦无非法拘禁的行为,均不构成指控罪名的辩护意见,经查:各被告人虽对被害人没有实施暴力侵害行为,但采取贴身跟随紧盯方式,将被害人限定在一定空间范围内向其索取债务,使被害人的行为和活动全部在被告人的监控下进行和完成,实际属变相限制被害人真实意思表达和剥夺被害人身体自由的完全行使,且持续时间长,使其明显难以离开、逃出,亦对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一定伤害,五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应以非法拘禁罪对各被告人定罪。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其余部分辩护意见及被告人部分辩解,在量刑时已予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2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三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夏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三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李旭霞审判员 高 娟审判员 杨文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