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4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4105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105号原告: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657776317),住所地海门市浦江路东人民路北。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玉娟,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裕新,该公司职员。被告:施震,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施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