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尹丹与拓速乐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丹,拓速乐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4773号原告:尹丹。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涛,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拓速乐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iaotongZhu。原告尹丹诉被告拓速乐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尹丹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拓速乐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丹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