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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孙吉林诉修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吉林,修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2107号原告:孙吉林,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肇东市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修瑜(艺峰电器总经理),男,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吉林诉被告修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吉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吉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隋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