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青海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虎、陈成海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虎,陈成海,西宁市城中区香坝子火锅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2047号原告:青海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建新巷1号4幢4单元461室。法定代表人:高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峰,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虎,男,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被告:陈成海,男,汉族,1980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被告:西宁市城中区香坝子火锅店,注册号:630XXXXXXXX5025,经营场所: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号。经营者:牟鑫。原告青海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虎、陈成海、西宁市城中区香坝子火锅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青海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取暖费14682元、物业费51680元、电费15867.6元,水费1578.1元,共计83807.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丽锦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为丽锦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聘用了保洁和其他相应岗位的员工,确保小区服务到位,被告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拖欠原告物业费51680元、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取暖费14682元以及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7月1日水电费17445.7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暖气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调取被告西宁市城中区香坝子火锅店企业信用信息,显示被告西宁市城中区香坝子火锅店已于2016年6月21日注销。本院认为,在本案起诉前被告西宁市城中区香坝子火锅店已经注销,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海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95元,退回原告青海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米佳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