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3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姚某某申请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姚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禄丰县人,个体户,住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被执行人:张某,男,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牟定县人,个体户,住禄丰县金山镇。本院执行李某某、姚某某申请执行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禄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张某应支付给申请人李某某、姚某某执行款85000元,案件受理费137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5)禄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书,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