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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4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刘英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沙河口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刘英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034号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殷纯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燕,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涛,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英刚,男,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刘英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吴红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子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