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段恒光与马玉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恒光,马玉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340号原告:段恒光,男,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珍,高青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玉花,女,汉族,高青县人,职工,住高青县。原告段恒光与被告马玉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段恒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恒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段恒光负担。审判员 张克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凤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