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宋阳与杨晓伟、吉林市普实汽车修理厂、安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阳,杨晓伟,吉林市普实汽车修理厂,安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311号原告:宋阳,男,1978年11月2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杨晓伟,男,1965年2月13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普实汽车修理厂,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伟,厂长。第三人:安晶,女,1967年7月1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阳诉被告杨晓伟,吉林市普实汽车修理厂、第三人安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于被告杨晓伟,吉林市普实汽车修理厂、第三人安晶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宋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阳撤回对于被告杨晓伟,吉林市普实汽车修理厂、第三人安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宋阳负担。审 判 长 陈 鹤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