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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宋阳与杨晓伟、吉林市普实汽车修理厂、安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阳,杨晓伟,吉林市普实汽车修理厂,安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311号原告:宋阳,男,1978年11月2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杨晓伟,男,1965年2月13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普实汽车修理厂,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伟,厂长。第三人:安晶,女,1967年7月1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阳诉被告杨晓伟,吉林市普实汽车修理厂、第三人安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于被告杨晓伟,吉林市普实汽车修理厂、第三人安晶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宋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阳撤回对于被告杨晓伟,吉林市普实汽车修理厂、第三人安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宋阳负担。审 判 长  陈 鹤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