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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沈艺慧与赵振勇、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艺慧,赵振勇,潘琳,陈亚东,张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265号原告:沈艺慧,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卢氏县,现住卢氏县。被告:赵振勇,男,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卢氏县人民政府公务员,住卢氏县。被告:潘琳,女,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无语,住卢氏县。被告:陈亚东,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卢氏县。被告:张海云,女,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卢氏县。原告沈艺慧与被告赵振勇、潘琳、陈亚东、张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沈艺慧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艺慧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艺慧撤诉。案件受理费4864元,减半收取2432元,由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军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