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沈艺慧与赵振勇、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艺慧,赵振勇,潘琳,陈亚东,张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265号原告:沈艺慧,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卢氏县,现住卢氏县。被告:赵振勇,男,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卢氏县人民政府公务员,住卢氏县。被告:潘琳,女,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无语,住卢氏县。被告:陈亚东,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卢氏县。被告:张海云,女,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卢氏县。原告沈艺慧与被告赵振勇、潘琳、陈亚东、张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沈艺慧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艺慧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艺慧撤诉。案件受理费4864元,减半收取2432元,由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军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