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42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关世有与广州振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世有,广州振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42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关世有,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广州振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44号4楼自编408房。原告关世有诉被告广州振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5506、5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关世有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振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定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关世有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振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振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振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已被本案查封,但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另外本院划扣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0000元,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经将被���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除发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42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林少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