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9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宋玉莲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莲,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671号原告:宋玉莲,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李静,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莲诉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元,邮寄费22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广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