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3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莫异煌、广西鑫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异煌,广西鑫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跃飞,广西鑫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莫异煌,男,1962年9月21日,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广西鑫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8-1号嘉和自由空间A座701号。法定代表人莫跃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莫跃飞,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被执行人:广西鑫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山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蒙山镇永盛小区A栋203室。负责人莫跃飞。本院在执行莫异煌申请执行广西鑫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跃飞、广西鑫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山分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该案已委托蒙山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现撤销对被执行人广西鑫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跃飞、广西鑫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山分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晏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品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