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文德平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754号被执行人:文德平,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审判庭移交执行文德平罚金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渝0156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文德平未履行义务,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文德平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文德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文德平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6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文德平未按期履行。本院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文德平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文德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文德平尚欠罚金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6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兴文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徐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