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4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聪瑞与定州市新店子幼儿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聪瑞,定州市新店子幼儿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4137号原告:刘聪瑞,男,201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原告刘聪瑞之父),住定州市。法定代理人:曹某(系原告刘聪瑞之母),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堂(系原告刘聪瑞祖父),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青,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被告:定州市新店子幼儿园,住所地定州市赵村镇辛店子村。法定代表人:张振榜,该幼儿园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淑贤,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808210000P。负责人:石海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聪瑞与定州市新店子幼儿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刘聪瑞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聪瑞撤诉。案件受理费5082元,减半收取计2541元,由原告刘聪瑞负担。审判长 王 江 永审判员 王光磊人民陪审员刘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