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执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有兵与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黄锦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有兵,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黄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3034号申请执行人:陈有兵,男,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北工业园区68号。法定代表人:黄锦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黄锦华,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陈有兵与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黄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5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陈有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有兵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5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