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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小兰与陈安然、陈代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兰,陈安然,陈代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兰,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陈安然,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陈代福,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申请执行人王小兰与被执行人陈安然、陈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邵民初字第25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安然、陈代福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小兰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安然、陈代福有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郑文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