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7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永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彭海、米慧灵、向仍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彭海,米慧灵,向仍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7民初958号原告:永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法定代表人:刘文奎。住所地:永顺县老国土局4楼。委托代理人:余宏正(该服务社督导),男,住址永顺县。委托代理人:宋小伟(该服务社督导),男,住址永顺县。被告:彭海,男,住址永顺县。被告:米慧灵,女,住址同上。被告:向仍高,男,住址永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彭海、米慧灵、向仍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永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鲁天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洪茂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