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钟炜达、钟小林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炜达,钟小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84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炜达,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畲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被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由本院决定予以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钟小林,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畲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被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由本院决定予以取保候审。现在家。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炜达、钟小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炜达、钟小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份,被告人钟炜达伙同被告人钟小林在安溪县凤城镇龙湖林美花园4号楼802室租房内,利用手机中的微软件组建微信群(群名:兄弟群20-200,群主是钟炜达),后拉微信好友钟某1、钟某2等人到微信群内参与抢红包赌博,并通过群主抢红包“免死”的方式获利。至2016年6月22日被查获时止,上述微信群内共有成员47名,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00元。被告人钟炜达、钟小林均于2016年6月22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被扣押作案工具手机各一部,其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钟炜达主动向公安机关缴交违法所得款人民币800元。在审理过程中,安溪县司法局受本院委托,分别对被告人钟炜达、钟小林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并出具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上述事实,被告人钟炜达、钟小林对安溪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钟某1、钟某2、钟某3、苏某1、钟某4、苏某2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手机微信上的记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银行卡查询材料,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安溪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缴款发票,户籍证明和被告人钟炜达、钟小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炜达伙同被告人钟小林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炜达、钟小林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炜达、钟小林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审前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对被告人钟炜达、钟小林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钟炜达、钟小林均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该评估意见予以确认,依法对被告人钟炜达、钟小林予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钟炜达、钟小林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炜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钟小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钟炜达缴交于安溪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没收被告人钟炜达、钟小林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各一部。钟炜达、钟小林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泽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