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学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学利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刑更2号罪犯张学利,男,1966年1月14日生,吉林省扶余市人,汉族,住扶余市。本院于2016年6月18日作出(2016)吉078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以滥伐林木罪,判处罪犯张学利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扶余市司法局于2017年8月11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张学利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学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自2017年5月15日,罪犯张学利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建议本院对其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利在缓刑考验期内由扶余市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间是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止。罪犯分别于2016年7月25日至2017年4月13日按期报到,在2017年5月未报到,在6月15日的集中教育及社区服务中张学利均没有参加。经多方查找未找到其本人,通过其妻子寻找也未找到。另查明,因其涉嫌犯新罪,已于2017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登记表、思想汇报材料、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月记录表、情况总结、谈话笔录、证明材料一份、协查回执、脱管情况报告、撤销缓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罪犯张学利于7月18日之前脱管超过一个月的事实成立,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学利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缓刑的监管管理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提交思想汇报,集中教育及社区服务时均未参加,且经多方查找未找到其人,其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吉078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张学利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张学利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欣审判员 吕秀贤审判员 于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