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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内黄县鑫顺汽车运输队与张文俊、马俊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鑫顺汽车运输队,张文俊,马俊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532号原告:内黄县鑫顺汽车运输队。住所地,内黄县楚旺镇王庄桥南。法定代表人:李振亚,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超,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俊,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马俊云,女,1979年4月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原告内黄县鑫顺汽车运输队与被告张文俊、马俊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内黄县鑫顺汽车运输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内黄县鑫顺汽车运输队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鑫顺汽车运输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黄县鑫顺汽车运输队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