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永思、陈助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思,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助兵,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延章,福建正成功(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素程,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陈永思因与被上诉人陈助兵、原审被告林素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13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永思上诉称其长期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打工,经常居住地是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陈永思的住所地是福建省××东田镇,有其《常住人口信息表》为证,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是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上诉人陈永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俊民审判员 陈锦平审判员 陈灿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彬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