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小红、滕建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红,滕建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224号申请执行人:黄小红,女,生于1988年5月20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身份证住址为来凤县,现住来凤县,被执行人:滕建丙,男,生于1983年9月21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来凤县,现住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小红与被执行人滕建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2827执2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姚江海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伦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