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远忠诉孙伟、孙文霞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忠,孙伟,孙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3民初1220号原告:张远忠。被告:孙伟。被告:孙文霞。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远忠诉被告孙伟、孙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新宇担任审判长,与陪审员阳莉、王栏瑛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远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伟、孙文霞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远忠诉称,被告孙伟、孙文霞分别于2010年5月25日、2011年6月13日向原告借得现金38000元、40000元、60000元,并书立了借款借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资金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两被告均失去了联系、拒不偿还。被告孙伟、孙文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孙伟、孙文霞于2010年5月25日在原告张远忠处借款38000元,约定于2011年5月25日还清,逾期未还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5倍计息,并书立了借款借据。于2011年6月13日在原告张远忠处分别借款40000元和60000元,约定年底还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倍计息,并书立借款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三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原告主张的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三笔借款的逾期利息,其中2010年5月25日借款约定的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倍计算,经查明,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31%,按5倍计算则超过了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按年利率24%计算。2011年6月13日的两笔借款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息,经查明,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31%,按3倍计算为18.93%,未超过年利率24%,则按约定的年利率18.93%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孙伟、孙文霞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远忠借款人民币本金138000元及产生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2010年5月26日的借款人民币本金38000元,自2011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1年6月13日的借款人民币本金40000元和60000元,自2012年1月1日按年利率18.93%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当事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60元,由被告孙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新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诚 来源:百度“”